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胜新:
本院在执行李金德与云南金耀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培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德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胜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李金德要求追加赵胜新为(2022)云01执116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