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彦君、云南新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震霖、李都:
本院在执行中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陈彦君、云南新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震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都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中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李都为(2022)云01执12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