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5号
石磊: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5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勇、陈乙德、撒召波、马武早、翁健雄、石磊、赵志鹏、赵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
二、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勇各项损失120518.45元;
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勇各项损失198000元;
四、由陈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勇各项损失39566.1元;
五、驳回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34元,由李勇负担1899元,撒召波负担3444.5元,陈乙德负担29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5元,由陈乙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