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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例!“行政撤诉+仲裁调解”实质化解工伤类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9 10:02:26 打印 字号: | |

“没想到工伤案件可以那么快结束,我都做好上诉的准备了,真没想到能够调解成,我这心里的石头总算是落地了!”当事人说到。

3月28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该案也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过劳动仲裁,通过法官与仲裁员的积极协调,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促成了调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五华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次将“法院+仲裁”联动调解化解纠纷的方式在工伤类行政争议中成功运用,在昆明市尚属首例。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18时许,邓某某在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海源北路的某工程项目工地一楼搬运胶桶时,不慎被钢筋绊到摔倒,跌至负一楼受伤。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由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邓某某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邓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签订《劳动合同》,邓某某应与第三人刘某构成劳动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是向五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应承担邓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且该案纠纷的实质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某的赔偿问题,要想真正化解该争议,则必须要解决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

考虑到该案件从确认劳动关系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已历时一年半,如果双方当事人上诉,则将持续更长时间,五华区法院行政庭法官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法官和仲裁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耐心疏导负面情绪,理清双方在前期沟通中的矛盾和分歧,另一方面围绕付款金额、时间等争议焦点耐心调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一步步缩小沟通分歧。

在法官和仲裁员的努力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五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仲裁和解。

至此,又一起涉及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伤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五华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秉持着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的理念,通过“行政撤诉+仲裁调解”的创新模式,着眼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积极推动纠纷化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减少了企业诉累,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法院+仲裁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了“一案多赢”“多方共赢”。

法官后语

通常情况下,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保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