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212号
李伟、李凤霞、冯明坤、张任梅: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3212号上诉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辜慧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王春林、张光洪、李伟、李凤霞、李玟瑾、冯明坤、张任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云01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09元,由上诉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辜慧利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329.5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