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481号
任剑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481号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9,993,608元及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59,727.82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若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详见一审判决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上诉人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费112785元;
四、若上诉人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任剑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所涉债务,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上诉人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详见一审判决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840元,由上诉人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任剑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81元,由上诉人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任剑峥负担。
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84.81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1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