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907号
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907号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3,544.61元、律师费50,00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登记在被上诉人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各下的云DA6566、云DA8121、云DA3091、云DA7512、云DA1360号车辆;三、被上诉人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由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1493614.52元,及以11493614.5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自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由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返还登记在被上诉人云南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云DA6566、云DA8121、云DA3091、云DA1360号车辆;
五、由被上诉人方芳、王波及姜海洋对本判决第一、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68元,由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5607元,由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负担87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68元,由上诉人重庆凯瑞科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5607元,由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负担87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曲靖晟昇商贸有限公司、方芳、王波、姜海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1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