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3345号
李乾刚: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终13345号上诉人汪义家与被上诉人金明宽,原审被告李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 民初23044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汪义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金明宽货款232380元,并支付以2323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被上诉人金明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9元、保全费1906.47元,由上诉人汪义家负担6804.47元,由被上诉人金明宽负担5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上诉人汪义家负担1163元,由被上诉人金明宽负担3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备注:已发布于本院官网公告栏)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