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378号
龙翠芬、段正富:
本院受理的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及龙翠芬、段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78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上诉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三、由原审被告龙翠芬、段正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1486.1元及截止2024年1月3日的利息23479.97元、罚息1448.97元、复利1157.16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4年1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四、驳回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2元,由原审被告龙翠芬、段正富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各承担7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