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81号
宋鹏: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彭其全与被上诉人云贵聪、张易涛、宋鹏、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欣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81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2023)云0128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宋鹏、云南欣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彭其全经济损失197948.57元;
三、驳回上诉人彭其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24元,由彭其全负担1700元、由宋鹏、云南欣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24元,由彭其全负担1700元、由宋鹏、云南欣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24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