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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347号的送达公告
作者:李亚婷  发布时间:2024-03-26 16:35:3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1347

孙友会: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357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即“一、由被告孙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265624.82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9月20日的利息14362.51元、罚息3266.49远、复利860.18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65624.82元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3899769%计);二、若被告孙友会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享有对被告孙友会所有的云A531RF灰色沃尔沃轿车(车架号YV1PZL1E1M1135823,发动机号B420T2394764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35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孙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被上诉人孙友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孙友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李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