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18号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正系,原审被告曾明江、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18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198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杨正系支付工程款140050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正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08元,由杨正系负担2511.04元,上诉人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明江负担409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06.88元,由杨正系负担2511.38元,上诉人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明江负担4097.5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