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170号
赵莎: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因与赵莎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赵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偿还截止2022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531.82元、利息4445.28元,两项共计78977.1元。二、由被告赵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4531.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上诉人赵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偿还截止2022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531.82元、利息4445.28元、违约金10126.8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4531.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被上诉人赵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赵莎承担。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行预交2139元,予以退还2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