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683号
张忍: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1683号上诉人昆明度假区隆昌王记副食经营部与张忍、周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68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度假区隆昌王记副食经营部支付货款14,660元,并支付货款14,6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昆明度假区隆昌王记副食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合计372元,由被上诉人张忍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68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公告期间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