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303号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分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2303号上诉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分公司与安宁立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云01民终230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上诉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分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303号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公告期间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