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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1号公益诉讼的公告

关于(2024)云01民初1号公益诉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8 11:46:2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1

 

本院于20231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进支付损害赔偿金8000元。

事实和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方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31025日立案,于20231027日履行公告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方进经他人介绍从网上平台购买“康风散”产品用于销售。2021年至20227月间,方进多次向贵州六盘水一名为“印丹”的人购买“糖尿病特效药丸”用于销售。20213月方进通过已微信名为“念久哥”的人销售了两瓶“糖尿病特效药丸”,收到该人转账的销售金额800元。202272410时许,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民警在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集义街78号方进经营的“益健保健按摩店”内查获在售的“糖尿病特效药丸”“康风散”“甘糖酯片”等29种产品,其中“糖尿病特效药丸”11瓶,“康风散”5瓶。经鉴定,“糖尿病特效药丸”“康风散”为假药。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方进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8000元支付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川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资金专户(账号为:2502027029200078560)。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5220871-64096090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