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23号
李云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23号上诉人赵志亚与被上诉人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李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志亚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云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云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