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文辉因与被上诉人罗宗静、云南博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元,由刘文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