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45号
李福君: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45号上诉人张春梅、胡启财与被上诉人张朝锦、原审第三人李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张春梅、胡启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