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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14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1:14: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145

 

李福君: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145号上诉人张春梅、胡启财与被上诉人张朝锦、原审第三人李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张春梅、胡启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