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云南通达翔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红河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云南通达翔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红河联盛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4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异议审查。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