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口金帝商贸有限公司、河口金帝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口合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廖康、河口金帝商贸有限公司、河口金帝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口合丰商贸有限公司、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廖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6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廖康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