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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执异1984号公告
作者:李峰  发布时间:2024-03-05 16:32: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江西优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美景(中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窦朝君与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窦朝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2023)云01执异1984执行裁定书驳回窦朝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