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江西优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美景(中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窦朝君与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窦朝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8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窦朝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