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田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云海、陈道静、蔡吉崴、田贵权、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小玉、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田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云海、陈道静、蔡吉崴、田贵权、昆明鑫众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小玉、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森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9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云南森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