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新大制漆有限公司、昆明志祥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昆明新大制漆有限公司、昆明志祥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恢26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