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昌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昌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0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四川昌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