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施志猛、杨祥、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施志猛、杨祥、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钱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钱堃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