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兴睿、杨玲、王娜: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后称“洛羊信用社”)与昆明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少龙、刘兴睿、杨玲、王娜、张海、张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0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