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0400号
王联宝: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终20400号上诉人陈龙福与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王联宝与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龙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云01民终20400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龙福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上诉人陈龙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400号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公告期间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