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857号
陈为民、陈春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起诉被告何淑华、第三人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为民、陈春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上诉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3)云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