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激动,这对我家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减轻了我们的痛苦,很感谢法院和社会。”近日,领取到援助款的申请执行人黄某的女儿说道。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形,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存在“案结事未了”,申请执行人渴望的公平正义难兑现等问题。
黄某就是一起“执行不能”案件的当事人。2016年,黄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赔偿黄某损失291031.66元,并确认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所以未能履行赔偿责任。后黄某的配偶意外离世,黄某由其女儿独自照顾,生活面临着严重困难,故向盘龙法院申请社会援助。最终,盘龙法院决定对其援助20000元。
本案是运用执行案件社会援助方式保障民生的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该案执行中,盘龙法院积极运用社会援助方式帮助申请人纾解生活困难,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除该案外,盘龙法院已通过执行案件社会援助制度办结数十起各类涉民生社会援助案件,均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盘龙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主动延伸执行工作职能,奋力攻克司法为民难点堵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助需求,自2022年6月起,在全省法院先行先试开展执行案件社会援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执行援助“盘龙模式”。
为了援助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精细化,盘龙法院对援助对象的范围予以了明确,并就援助工作的启动方式和所需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执行案件社会援助由法院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两种方式启动,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出相关材料。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在提交合议庭讨论通过后,提请执行案件社会援助中心办公室审查决定。决定援助的,即制作执行案件社会援助决定书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在经执行局局长签发后予以发放。对不符合援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援助情形的,也将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释明工作。
下一步,盘龙法院将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内化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外化为妥善民生案件的司法实践,深化思考、更新理念,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实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盘龙经验”,为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事业、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贡献盘龙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