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905号
张颉昊、陶正霞、云南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905号上诉人苟玲、王铁晔与被上诉人张颉昊、陶正霞及原审第三人云南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苟玲、王铁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1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