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真龙造纸厂: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支行与昆明市真龙造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硕企业管理投资(云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建硕企业管理投资(云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执字第10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