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支行、徐陶云: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支行与李平、石林映山畜牧有限公司、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硕企业管理投资(云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建硕企业管理投资(云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恢15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