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肖斌与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丁浩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丁浩平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异议人丁浩平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