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766号
李海鹰、云南海鹰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梁益强上诉被上诉人万银强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海鹰、云南海鹰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二、在本案中不得执行大理云浩休闲酒店的股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原审第三人李海鹰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