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初任法官的第一起案件。
原告自2019年起长期向被告公司供应泡沫板、岩棉板等材料,在2021年进行进行结算时,被告公司对供货事实、供货金额无异议,在欠条上作为欠款单位盖章确认,公司负责人也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字。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二被告仍差欠原告货款十余万元。
原告起诉到呈贡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多次与被告法人联系,被告法人均回复过几天付款,后直接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
庭审前,我多次联系被告了解情况,起先公司负责人称字不是他本人签的,和他无关,人在外地,开庭来不了,但经过我多次释法说理,其本人愿意通过书面答辩状的方式说清楚案件的前因后果。
庭审当天,刚到法庭便看见原、被告相谈甚欢,经询问,原来原告与被告本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后来被告因生意难做,资金周转不良,一直拖欠货款,导致二人关系日渐冷淡。被告到庭也是抱着协商的态度,想把拖欠的货款进行分期支付。
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关系及真实想法后,我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在多轮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这是一个几经波折、最后峰回路转的案件,办案经历告诉我,案件开庭前要多一些耐心、细心,多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释明法律后果,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也更加愿意听取法官的意见建议,矛盾纠纷更容易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节省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矛盾点,要深入了解前因后果,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做好引导和劝解,让双方当事人同时感受到法官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法理才能直达当事人内心,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能让我们有效解当事人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调解的关键在人,任何矛盾纠纷的化解,都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解释、说服的过程,面对调解,作为法官的我们,以后可以更耐心一点,更细心一点,更担当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