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85号
胡昭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自姣与被告范荣美,第三人胡昭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自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14元,由原告李自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