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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云01民初7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9 15:37:2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755

 

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李雪冰、张丽莉、董大康、李彦波、赵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敏与被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李雪冰、张丽莉、董大康、李彦波、赵永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田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九


 
责任编辑:钟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