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55号
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李雪冰、张丽莉、董大康、李彦波、赵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敏与被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李雪冰、张丽莉、董大康、李彦波、赵永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田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