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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351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0:38: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51号

任剑峥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351号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剑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4)云01民终35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2,350,000元及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058,799.28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第三项,即:“若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洛羊镇水海子村1幢(权属证明:昆明市房权证99字第01419号)、3幢(权属证明:昆明市房权证99字第01421号)、4幢(权属证明:昆明市房权证99字第014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第四项,即:“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上诉人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费185,16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838元,由被告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婕珞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雄怡美康养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君拓电子商务(云南)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5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公告期间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习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