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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云01民终18495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7 16:25: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495号     

徐龙华、徐建明、前海潮阳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8495号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友安科工技术有限公司、徐龙华、徐建明、张青峰、前海潮阳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8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28元,由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洪珊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