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明昌、周丽莉、施家海、姚海霞、肖又生、赵丽、马忠喜、晋芬英、刘树德、谭桂双:
复议申请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宁法院”)(2023)云0181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执异13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