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蔺安鸣、徐敏:
本院在执行丽江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与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矿业公司)、蔺安鸣、徐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鑫磊矿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