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耀辉、潘谊川、李春明、者超、胡迅玮、徐世东、张伟、包继祥:
本院在执行胡耀辉、潘谊川、李春明、者超、胡迅玮、徐世东、张伟、包继祥责令退赔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袁斐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中止对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745号学府翰院海伦堡海伦先生小区3栋2101号房屋执行行为,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