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树良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陈树良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20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42009010074778904。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