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德兴、杨洁: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洪德兴、杨洁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昌宁县盛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