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522号
杨传明、张海山:
上诉人李佳鑫、崔金平、崔宏斌、李文昆与被上诉人云南小耳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传明、张海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36元,由上诉人李佳鑫、崔金平、崔宏斌、李文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