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昊钛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荣润石化有限公司与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昆环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昆民执字第252号],异议人湖北荣润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湖北荣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