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梅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泸西中泰石化有限公司、徐卫中、戚玉香、胡文海: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梅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泸西中泰石化有限公司、楚雄市览经加油站、单江沣、徐卫中、戚玉香、陈明华、胡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52号、(2021)云01执恢281号、(2023)云01执恢461号],异议人曾庆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曾庆忠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