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义展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0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保201号、(2020)云01执520号],异议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