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89号
刘甚甫: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89号上诉人陈荣、吴剑平、吴娅萍与被上诉人杨勇、刘甚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03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
二、杨勇、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吴剑平、吴娅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00元;
三、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剑平、吴娅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8626.88元;
四、驳回吴剑平、吴娅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杨勇负担5449元,由吴剑平、吴娅萍负担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陈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